「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」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以貿服字第1090150106號令修正為「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」並修正規定,自即日生效。 2020-02-19 附件 回上頁
「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」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以貿服字第1090150106號令修正為「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」並修正規定,自即日生效。 2020-02-19 附件 回上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