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」,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2631號公告廢止,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校.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 2022-11-16 /衛授食字第111302633號.pdf 回上頁
「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」,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2631號公告廢止,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校.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 2022-11-16 /衛授食字第111302633號.pdf 回上頁